第六章: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四十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、发行范围覆盖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