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章: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